濒危野生植物进口代理流程


      千诺国际可根据国际林业局相关规定,可协助客户代理濒危野生植物进口,濒危野生植物进口代理流程如下。

一、实施机关
      国家林业局。

二、承办机构
      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。

三、依据
      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;
      2、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及有关决定、决议。

四、条件
      (一)申请人资格条件
     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      (二)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
      1、《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》(见附表6);
      2、当年首次申请的,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,以及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》;
      3、进出口合同或协议:
      商业性进出口的,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;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,须提交合作研究等有关协议、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;委托代理进出口的,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;
      4、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,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、林木采伐许可证、发票、人工培植基地(场)基本情况说明等;
      5、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,包括成分、含量、规格、工艺技术等。

五、数量
      有数量限制。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。

六、程序
      (一)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;
      (二)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;
      (三)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鉴定和专家评审;
      (四)审查合格的,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》;审查不合格的,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。

七、期限
      20日内。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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